公 告
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,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,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经过前期建设与试运行,相关设备(见附表)已合格,具备正式启用条件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就相关设备情况进行公告,自公告起5日后,我大队将组织警力对设备拍摄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法律、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。
特此公告。
常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
2020年9月2日
公示.doc